医疗过错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,莱西这家医

新医院出生时,由于医生采取措施不当,接生过程中将新生儿右侧臂丛神经损伤,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。鉴定意见认为,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且为主要原因,过错参与度为60%-80%。最终,医院赔付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住宿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.元。

年4月12日,孕产妇徐医院,于当日娩出胎儿,经初步诊断新生儿右上肢活动不灵。此后医院检查治疗,经诊断为右上肢活动不灵,原因为臂丛损伤。此后一年多里,徐某带着自己刚出生的孩子辗医院、医院、医院、医院检查治疗。一年多一点的时间里,法院认定的实际住院治疗天数是天,护理天数天。

年5月24日,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医院赔偿经济损失。

诉讼过程中,根据徐某申请,法院依法委托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对其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。年7月21日,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:损伤(右上肢肌力4级)构成八级残。鉴定意见认为,医院在对徐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,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原因,建议参与度为60%-80%。法院酌情确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参与度为70%。

医院则辩称,徐某主张的理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住宿费等,需经法院审核后判决,后续治疗费不应予以支持;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,不宜超过元;护理费主张元/天过高,应以住院期间为准;住宿费应提供发票予以证实,应认定收据数额的80%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最终认定徐某一家的各项损失由医院承担70%,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元。其中,残疾赔偿金基数元。

最终,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支付徐某各项经济损失.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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