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件经过
年12月16日,患者以“停经9月,见红伴下腹痛5小时”之主诉,医院,于当日9:38分原告出生。后患者以“窒息复苏10分钟”之代主诉医院治疗,住院14天,被诊断为:1、新生儿窒息;2、巨大儿;3、心肌损害;4、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;5、臂丛神经损伤。后患者于年1月16日至年3月10日、年3月21日至年5月9日、年6月5日至年7月4日、年8月7日至年9月5医院治疗,共计住院天,被诊断为: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。患者年4月5医院门诊治疗,除过合疗报销外,患者共计花费医疗费.63元。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诉至法院。医院观点
医院在患者诊疗期间符合诊疗的常规,诊断也是正确的,并且对患者进行了积极的诊疗和及时的救助,在患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,其没有按时进行产前检查。法院观点
本院认为,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[]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比较客观,符合事实,应予以认定。鉴定意见为:1、医院在对产妇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医方的过错与新生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责任;2、患者左侧臂丛神经损伤致左上肢肌力IV级,评定为八级伤残。结合医院对患者整个就医的诊治过错,本院酌定过错参与度为40%我们观点
医院的诊疗过错是很明显的,自己没有做好的地方,居然还指责患者没有定期做产检,这个也是很无语。基于材料分析,司法鉴定结构的结论还是比较客观合理的,医院在刚开始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最低责任比例,实在也说不过去。本案例由“医锤定因”团队原创整理,仅供参考交流,不经许可,不许转载及盗用,否则追究法律责任。(长按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