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机构使用药物不规范及抢救不得力致新生

侵权责任法学·侵权责任构成要件·因果关系·法律因果关系·偶然因果关系(r)

民事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 阴道分娩 用药不当 剖宫产 不

良反应 抢救措施 过错 赔偿责任

侵权责任法学

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

掌握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概念,了解医疗过错的认定。

xx人民法院

民事一审

★☆☆☆☆被北京市律师协会《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: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选编》(年)收录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

夏x

北京x医院

医疗机构在孕妇分娩时先后存在用药不规范、治疗不及时及抢救不得力的情形,造成孕妇分娩的新生儿残疾的,应否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一审法院判决:被告北京x医院赔偿原告夏x截止至年6月27日的医疗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,以及截止至年6月27日的康复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用具费、营养费,以上共计五十四万余元。

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
医疗机构在为孕妇进行阴道分娩时,因药物使用不规范,致使孕妇难产,且未及时实施剖宫产,导致胎儿出现不良反应。在胎儿出现不良反应后,因医疗机构的抢救措施不得力,最终造成新生儿残疾。医疗机构药物使用不规范,对胎儿的抢救不得力,具有一定过错,且该过错与新生儿残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医疗机构应对新生儿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。

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,他人因过错行为致人身损害发生的,过错一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的专业服务机构,在为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,理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,防止因错误诊断、不合理治疗而导致患者的损害发生。医疗方案、医疗措施、医疗器械以及相关药品的使用不当均会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,故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诊疗时,应严格履行审慎注意义务,避免患者人身损害的发生。

孕妇在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均显示胎儿无异常,医疗机构在为孕妇进行生产过程中,使用催产药物不规范,致使孕妇难产。同时,医疗机构在孕妇出现难产后,未及时实施剖宫产,坚持阴道分娩,造成胎儿窒息,且对胎儿窒息所实施的抢救不得力,最终导致新生儿残疾。医疗机构违反注意义务,实施的医疗方案不合理,对药物使用亦不规范,在对新生儿的抢救过程中存在未尽力抢救的行为。据此,应认定医疗机构的在为孕妇接生过程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,且该过错与最终导致新生儿残疾具有因果关系,故医疗机构应对新生儿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、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,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、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、配制辅助器具,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,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。

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

1.简述何为法律上因果关系。

2.论述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。

(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)

《民事判决书》

原告:夏x。

被告:北京x医院。

原告夏x因与被告北京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经审理查明,年1月杨x怀孕,此后定期到北京x医院检查,各方面都正常。年10月19日产妇出现临产征兆,凌晨5时到北京x医院待产,入院诊断为“孕41周、孕2产1”。杨x的丈夫提出剖宫产,医生认为病人为经产妇决定行产道试产,并静点催产素。16:40自然破水,羊水1度污染,胎心次/分。17:45胎心89次/分,羊水3度污染,给予吸氧,停用催产素。18:25杨x在产钳+侧切下娩出夏x,阿氏评分4分,清理呼吸道、胸外按压、加压给氧,5分钟后阿氏评分4分。22:10夏x医院治疗,诊断为:“新生儿胎粪吸入性肺炎、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。”夏x出院后间断痉挛抽搐,被诊断为婴儿痉挛症,医院诊治和康复未见明显好转,不会独自坐立,不会咀嚼,需家属长期护理。

年4月,夏x监护人在北京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,认为北京x医院对于产妇分娩方式的选择和新生儿的抢救存在过错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为了明确责任和伤残等级,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。另案法院委托北京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,鉴定意见为:(1)通过对送检病历审阅,可以充分证明杨x属于正常妊娠,胎位及胎儿皆无异常,身体健康。医院在阴道试产不顺利的情况下,胎心达到90/分以下,在此危急情况下应果断行剖宫产。在第二产程宫缩乏力的情况下,没有引起接产医生的重视,仍然坚持阴道试产,并使用了产钳助娩。接产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,造成胎儿宫内窘迫。(2)羊水早破可以合并宫腔感染的发生,也可以出现胎儿缺氧窒息和吸入性肺炎,最后也可以导致难产。接产医生对羊水污染和宫内窒息表现缺乏重视,坚持阴道试产,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。综上认为产妇入院及产前母婴健康,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产程过程中发生的,医院存在过错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。

医院认为鉴定机构未组织听证会,未当面听取其意见,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,要求另案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。鉴于司法鉴定结论未明确过错比例和伤残等级,另案法院委托医学会再次鉴定,鉴定结论为:(1)北京x医院采取的阴道分娩方式和产前助产未违反产科诊疗常规。(2)催产素的使用不规范,指征不充分、无滴速记录。新生儿出生一分钟评分为4分,经抢救5分钟阿氏评分仍为4分,说明该院对新生儿窒息抢救不得力,致使新生儿出生5分钟缺氧未纠正。该院上述医疗过错与胎儿窘迫、新生儿窒息有因果关系。(3)患儿目前脑瘫(重度智力障碍、婴儿痉挛症)诊断明确。根据病历分析,脑瘫发生的原因与胎儿窘迫、新生儿窒息有关。另外,胎儿在使用催产素短期内胎心减慢,停用催产素后胎心仍不能恢复正常,说明胎儿对缺氧忍耐能力低下,也是脑瘫发生的原因之一。(4)患儿目前脑瘫属三级伤残,医院对伤残承担60%的责任。(5)患儿需要康复训练至5岁,每季度训练一次,平均每年需费用元人民币。婴儿痉挛症需服药控制至不发作为止,药费每年约需元人民币。

原告不同意医学会对康复和后续治疗费的评估意见,要求重新鉴定。针对原告异议,另案法院征询北京市医学会意见,医学会再次回复:(1)每年元康复训练费用为基本费用,医院接受训练指导一次,由家长在家康复训练。(2)患儿生活不能自理,需要专人照顾,属于生活护理。从目前情况看可能终身护理,也可在5岁后再行评定。(3)婴儿痉挛症的服药期限可考虑到5岁,以后再根据患儿情况判赔。

另案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,他人因过错行为致人身损害发生的,过错一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根据北京x司法鉴定中心和医学会的报告结论证实,原告的缺血缺氧性脑病不是产前发生的,产后原告即出现呼吸快、哭声尖直、烦躁表现等,出生3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,从而可以排除产后因素造成的疾病。被告在接生中使用催产素不规范、对原告窒息所实施的抢救不得力,是原告脑瘫的原因之一。另外胎儿对缺氧的忍耐能力低下,也是脑瘫发生的原因之一。原告三级伤残是原告自身因素和被告医疗过错共同所致,被告应根据其医疗过错程度对原告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原告出院后确需生活护理,护理人数可考虑两人轮换。原告经过一段时间的服药治疗及康复训练,转归的结果尚难判断,故护理费、医药费、康复训练费可暂考虑到原告5周岁,届时仍有损失发生,可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。年5月30日,另案法院判决:被告赔偿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住院期间护理费、交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复印费和至原告5周岁时服药治疗费、康复训练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合计34万元,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2万元。

原告诉称,要求北京x医院赔偿后续医疗费、干细胞移植费、康复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用具费等合计万余元。

本院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对护理、后续治疗、康复治疗、营养费进行鉴定,意见为:(1)被鉴定人属于完全护理依赖、护理人数为2人、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;(2)被鉴定人康复治疗约需巧5元/年,康复期限视治疗情况而定;干细胞移植费用约需7.2万元/年;双下肢矫正费用约需1.5万元;(3)被鉴定人营养期建议为日,每日20元。

本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对于原告新发生的医疗费予以支持,结合司法鉴定相关内容,按照两年一个周期计算各项损失,支持原告三个周期的康复费、护理费。本院判决:被告赔偿原告截止至年6月27日的医疗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,以及截止至年6月27日的康复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用具费、营养费,以上共计54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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